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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电业的专利公敌出现了 整个中国制造业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7/8/15 13:35:57   来源:中国建材第一网   编辑:中国家装家居网

  业内人士认为,整个彩电行业上下游的“公敌”出现了,而这个“公敌”将不止广晟数码一家,且坐在被告席上的实际上是整个中国制造业。

  日前,据消息称,因涉嫌专利侵权,广州广晟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在北上广深中的三个城市分别对多家企业提起诉讼,分别是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高创(苏州)电子有限公司;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海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总计约4亿多元);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创维集团、国美电器,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其他合理支出共计1.922亿元。

  业内人士向家电网称,该案件的走向和结果将对整个彩电业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值得玩味的是,未出现在被告席的“潜在的被告”还包括TCL、长虹、小米、乐视、微鲸、暴风等一大批彩电厂商,而这个波长的触角是否会伸向下一波被收割的韭菜,显示出这场官司的重要性,值得全行业戒备。下一个共计约6亿元的判赔额会花落谁家?一场曾在手机行业出现的风暴即将在彩电业掀起。

  专利诉讼再平常不过,为何在专家眼中却会导致整个彩电业集体沦陷?据家电网了解,侵权专利涉及的是两项与音频解码相关的标准必要专利。“音频解码”专利是《多声道数字音频编解码技术规范》(GB/T 22726-2008)(简称DRA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而DRA标准为《数字电视地面广播传输系统帧结构、信道编码和调制》(GB-20600-2006)(简称DTMB标准)的必选音频标准,电视机产品均支持DRA标准。而在案信息显示,广晟公司是DRA多声道数字音频编解码技术的发明者。所谓标准必要专利,是指要达到某一行业标准的要求而必须使用的专利,也即国家标准,它影响着产品的认定,杀伤力是绝对的,不按照标准必要专利生产产品的话,产品就无法实现或进入市场。因此国内各品牌销售的电视机产品都无法绕过该专利,也就出现了上述的“潜在被告”。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的三星、海信等代表彩电业及苏宁、国美等代表零售业“有幸”成为第一批,而非将整个彩电业告上法庭,这或许是意在观察此次诉讼的成功率和判赔率的胜诉几率有多大,从而确定下一批“选手”。值得一提的是,“音频解码”专利由广晟公司2007年提交申请,2009年5月20日获得核准授权;“音频编码和解码系统”专利2008年提交申请,2011年9月7日获得核准授权。上述人士提出疑问,广晟数码为何选择2017年而不是以往8年里的任何一个时间去提起诉讼?今年上半年是彩电业最为低谷的一年,但值得一提的是,如今彩电业传统品牌与互联网品牌累积已经超过20家。

  据家电网从DRA官网查询的结果显示,作为地方国企的广晟数码在2016年曾发出DRA®的许可政策,而早在2014年广晟数码就已经申请不同细分行业应用的DRA®商标。这意味着不仅仅是上述几家会遭到起诉,整个彩电行业都会遭到开刀,并且零售业也逃不掉。DRA作为中国电子行业标准的必要专利,属于国家基础技术标准,即整个行业的标配。除了彩电业以外,在其他行业同样存在基础标准专利,各个行业对“标配”是否有必要收取专利费都有不同的共识,而此次广晟数码执意对彩电行业收取必要专利许可费率。

  从上图不难看出,除了彩电业以外,芯片领域、零售业、机顶盒领域、数字音视频设备等生产及品牌厂商均有遭到起诉的风险,根据上图中的许可对象对号入座,此次遭到开刀的彩电厂商作为终端产品厂商,国美、苏宁则作为销售数字音视频设备的商家。

  值得注意的是,广晟公司主要是音频解码专利持有者,而电视产品所需的还有视频解码等。换句话说就是官司走向的结果和判赔额将影响到下一个“广晟”以及随之而来的“广晟们”的策略,也会带来整个行业共同危机。

  按照规定,标准必要专利的持有人必须按照“公平、合理、非歧视”的原则对涉及该专利的企业强制授权。据家电网了解,按照高通的做法,则是定价低的电视收取的“保护费”相对较少,高端电视产品则会收取更高昂的“保护费”。4亿和1.9亿的“定价”是如何得来的尚不明确。这正是案件发展的关键所在,如若开了标准必要专利的判赔额先例,在接下去的潜在被告中,上述数字将会成为“参考最底价”。

  值得一提的是,在通信行业曾有一件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案,该专利持有者尝试向智能手机厂商们收取专利许可费,随后索尼被判赔910万元,而苹果公司以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等理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决定废掉这项专利。

  在此次诉讼中,原告广晟数码属于发明者提供基础标准专利,如若执意收费将会使得从上游到终端厂商再到渠道商都无以避免需要缴纳该基础专利许可费率,但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其发明的解码技术方案在标准中是否起到推动标准、行业、市场、产品进步的作用,而该专利已有6-8年,需要考察的是该标准必要专利对产品利润贡献率、市场贡献率、专利研发成本等因素。例如,在微软诉摩托罗拉一案中,微软在其游戏机产品中采用了无线标准相关专利,为此摩托罗拉要求微软每年支付高达40亿美元的使用费,而考虑到该专利的各种因素,西雅图地方法院认为微软只需每年向摩托罗拉支付180万美元的使用费,数额相差巨大。

  在通信行业中,一部手机中涉及的标准必要专利可能上千项,其中存在部分标准必要专利的价值一般较难估值,也往往很难确定其在手机销售或利润中的贡献,而如若没有贡献或者价值意味着判赔率需重新计算,并且也往往会遭到手机厂商的反诉和提出专利无效的申请。同理,在彩电音视频解码领域,编码解码涉及到的标准必要专利也不在少数,而这些解码的技术方案对于产品是否有正面影响或者贡献也须众彩企们共同重新界定。

  许可费率和判赔额的依据往往会参照历史惯例,而此次案件判赔额及专利是否有效的走向也将有望成为“历史行业惯例”,为相似诉讼判赔提供了一个可参考的先例,当其他解码专利持有方起诉时则会参考这个前例,最终变成约定俗成或普遍行之的行业惯例。如若此次广晟判赔胜诉,可能会引起其他行业或标准必要专利及基础技术专利持有者效仿。这已不再是彩电行业的事情,它将会涉及到整个中国制造业对“标准必要专利”的规范使用问题,以及无法绕过的国家基础技术专利标准是否统一收费的问题。

  此次的“标准必要专利”再次印证一个问题,彩电厂商们应致力于切身参与到电视行业标准制定中去,并将自有专利技术纳入到标准中去,对不必要的专利从标准中剔除,对基础技术专利进行自行研发,同时提升知识产权意识,才能获得更多的话语权,才能扭转被动局面,否则“标准必要专利”将成为包括彩电业在内的中国制造业的“难言之痛”。

  业内人士认为,整个彩电行业上下游的“公敌”出现了,而这个“公敌”将不止广晟数码一家,且坐在被告席上的实际上是整个中国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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