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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士照明“股权争斗风波”最终结果
发布时间:2015-10-26 14:42:11   来源:OFweek 半导体照明网   编辑:中国家装家居网

  据报道,于去年8月11日起停牌的雷士照明已达成所有复牌条件,包括处理违规情况并向市场通报其对公司的财务及营运状况的影响;表明公司已制订适当财务报告程序及内部监控制度以遵守其在上市规则项下的义务;披露法务审查和内部监管审查的结果,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并且如果有必要,进行涵盖适当范围的进一步调查/审查;及向市场通报所有相关信息。

  其中,就处理吴长江据称订立质押及担保协议及所谓许可协议以及根据所谓协议进行的资金冻结及提款统称之“违规情况”。就此,公司已罢免吴氏在雷士集团中的各种职务,且不再负有任何职责、提起针对吴氏的法律诉讼,及与三份所谓20年许可协议的对方沟通等。

  就潜在最大信用风险而言,公司已在2014年就14份所谓质押及担保协议合共计提2.85亿人民币拨备。此外,面临潜在损失包括如果不能从吴氏和无极收回任何款项,大约2.655亿人民币损失;及如果建行索赔胜诉,建行针对雷士中国的索赔导致大约6,000万人民币另加利息损失。

  据雷士照明10月23日公告表示,董事会欣然向其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通报,公司已达成所有复牌条件。以下为公告全文:

  雷士照明所有复牌条件均已达成及复牌

  所有复牌条件均已达成

  董事会欣然向其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通报,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达成所有复牌条件。

  复牌

  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上午九时正起於联交所停牌。由於所有复牌条件均已达成,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本公司股份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时正起於联交所复牌。

  本公告由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项下披露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刊发。

  背景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提述其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以来直至本公告日期的先前公告,包括:

  (a) 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的公告,内容关於(其中包括)吴长江先生(“吴先生”)告知董事会多数成员,其已在董事会不知情的情况下代表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惠州雷士”)签署数份许可协议;

  (b) 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的公告,内容关於本公司股份停牌;

  (c) 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的公告,内容关於(其中包括)设立独立调查委员会(亦称独立审查委员会)(“独立审查委员会”),对吴先生及其他人被指称的不当行为,以及对某些与吴先生有关联的公司所订立并据称由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雷士中国”)提供担保的若干银行贷款安排进行内部调查;

  吴先生据称订立质押及担保协议及所谓许可协议以及根据所谓协议进行的资金冻结及提款统称“违规情况”。

  复牌条件达成

  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上午九时正起於联交所停牌。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的公告所述,董事会获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告知,其就本公司股份复牌施加了四项条件(“复牌条件”):

  (a) 处理违规情况并向市场通报其对本公司的财务及营运状况的影响(“第一项复牌条件”);

  (b) 表明本公司已制订适当财务报告程序及内部监控制度以遵守其在上市规则项下的义务(“第二项复牌条件”);

  (c) 披露法务审查和内部监管审查的结果,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并且如果有必要,进行涵盖适当范围的进一步调查/审查(“第三项复牌条件”);及

  (d) 向市场通报所有相关信息(“第四项复牌条件”)。

  董事会欣然向其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通报,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达成所有复牌条件。达成复牌条件的详情载列如下。

  第一项复牌条件:处理违规情况并向市场通报其对本公司的财务及营运状况的影响

  处理违规情况

  本公司最初发现了由吴先生据称代表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雷士中国”)订立的十四份质押及担保协议(“十四份质押及担保协议”)。

  其後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及八月,本公司发现另外两份由吴先生据称代表雷士中国分别与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南粤)和重庆市北部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谊”)订立的所谓担保协议(统称“所谓南粤及同谊担保协议”)。本公司董事会及独立审查委员会均相信,与十四份所谓质押及担保协议类似,吴先生蓄意在董事会毫不知情亦未经董事会授权的情况下据称代表雷士中国订立了所谓南粤及同谊担保协议,其个人应对该等行为负主要责任。

  本公司采取了以下主要措施处理该违规情况:

  (a) 吴先生被罢免在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雷士集团”)中的各种职务,且在雷士集团内不再负有任何职责。

  (b) 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九月设立紧急事务处理委员会、营运委员会及独立审查委员会。

  (c) 自二零一四年八月起暂停从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的银行账户付款。除雷士中国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外,所有该等银行账户的暂停付款均已被解除。

  (d) 独立法务顾问於二零一五年对十四份所谓质押及担保协议以及所谓20年许可协议进行法务审查,并就南粤作出的指称进行补充法务审查。

  (e) 独立内部监控顾问(“内部监控顾问”)於二零一五年进行内部监控评估及跟进内部监控评估。

  (f) 於内部监控评估後进行相关内部监控整改。

  (g) 提起针对吴先生的法律诉讼。

  (h) 公布关於分销商、代理及品牌许可的规定。

  (i) 与三份所谓20年许可协议的对方沟通。

  向市场通报违规情况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公司一直就违规情况(包括所谓南粤及同谊担保协议)对其财务状况的影响向其股东通报最新情况。相关资料已在(其中包括)本公司的下述文件中披露:

  (a) 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刊发的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业绩公告;

  (b) 二零一四年年报;

  (c) 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刊发的截至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的中期业绩公告;及

  (d) 二零一五年中期报告。

  本公司的外部核数师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就本公司二零一四年年报中载列的财务报表提出了保留意见。下文概述本公司二零一四年年报对处理违规情况的说明以及关於安永审计保留意见的进一步资料。详情请参阅二零一四年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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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雷士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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